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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垂钓高手(等级运动员)等级赛规程
更新:[2008-9-17]   来源:[本站原创]

2008年垂高手(等级运动员)等级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钓协会

二、协办单位:乌鲁木齐县六十户徽庄�水乡旅游区

三、竞赛时间:20089200930---1830(北京时间)

四、竞赛地点:乌鲁木齐县六十户徽庄�水乡旅游区赛场

五、参赛人员:参赛运动员均应是在2008年以前取得了等级运动员称号,以及在2008年已经取得了相应等级分的运动员。包括:

1、凡是持有三级垂钓高手以上证书者;

2、保留荣誉等级的原一级垂钓高手9人,原二、三级垂钓高手共43人;

3、参加了在阿克苏(南疆)、哈密(东疆)以及乌鲁木齐米东新区三道坝三财渔场(区钓协垂钓基地)举办的四次“新疆钓手选拔赛”(含第23届钓鱼比赛),并取得一次第一名或两次以上前十名者,或取得选拔赛总排名前十五名者。

4、代表新疆参加了2008年全国钓鱼锦标赛(新疆站)”比赛的新疆运动员。

六、报名办法:

1、凡符合参赛条件的运动员均应积极报名参赛;

2、报名费每人150元。

七、比赛项目:

(一)手竿3.6钓对象鱼(鲫鱼)

(二)手竿4.5混合鱼(草、鲤、鲫、鱅、鲢、鳊鱼)

八、竟赛办法

1、手竿钓对象鱼比赛二场以尾数计算成绩;手竿钓混合鱼比赛二场以重量计算成绩;

2、本次比赛采用负计分制,每场计分方法为:以尾数或重量多者为1分、次之2分……,依此类推。个人成绩相同,则以名次分相加之和除以并列人数之商为该并列运动员的得分。

   3、运动员个人总成绩分为每个运动员各场成绩分相加之和,总成绩分少者列前,以此排定个人名次,如总成绩分相同,则以副本分(即:先看个人单项成绩,如仍相同,则看个人单场成绩分,如仍相同,则以总尾数或总重量,如仍相同,则以单场尾数、重量多者列前)决定名次。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本次比赛记取个人总成绩前8名予以奖励。

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奖金额数,且报名费用全部用于此次比赛。

十、比赛规则

   本次比赛依据《新疆钓鱼比赛组织办法》、《新疆淡水放养水域钓鱼比赛规则》和《新疆钓鱼比赛裁判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比赛鱼塘在比赛前五天封闭。封塘前运动员可在预定赛塘试钓、调漂和熟悉赛场情况。封闭期间任何人不得在比赛塘内调漂、试钓。否则将取消该运动员参加本次比赛资格。

   2、参赛运动员到达赛场后,凭参赛证按顺序抽签确定钓位,并在规定地点等候,由裁判员引导分区顺序排队入场,对号入位。

   3、参赛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互通信息,比赛中如需离开钓位,须经分区裁判长批准。

   4、参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支,允许交替使用钓具,但不得两支以上钓具同时下水垂钓。

   5、钓具标准:钓对象鱼比赛限用3.6手竿一支,钓混合鱼比赛限用4.5手竿一支。主、备用竿标准(正负0.04米)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比赛中发现运动员钓具不合格者,应改正后继续参加比赛。手竿钓线总长度不超过竿长0.30(主线、子线与钩)。短者不短于竿长0.15,限用无倒刺钩1-2枚(只),拴法不限。

6、饵料自备,不得使用有毒饵、虫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诱钓物质。比赛中禁止运动员相互交换饵料,禁止毁窝,禁止铅坠或其它非钩部位带饵打窝、入水。

   7、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开始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应立即收竿,将钩、漂提出水面,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凡在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装入鱼护,以违规处罚。

   8、每场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离开原钓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提动鱼护,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应在原位等待裁判员计量记录,签名确认后方可离位,但不得围观其他运动员计量成绩。

   9、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相互窜位,禁止互通信息,不得使用发声计时器,不准乱扔赃物、垃圾。禁止向鱼塘扔剩余饵料、其他杂物和泼水。每场比赛结束后将本钓位清理干净。

   10、换位时运动员应听从统一口令,带好自己的钓具,由裁判员带领统一换位。

   11、运动员垂钓区以左右邻位距离的中心线为准,不得超出。手竿比赛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如失手抛出范围,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投。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12、比赛中不得有意锚鱼、挂鱼,故意造成鱼类死亡。死鱼一律不计成绩。各种形式故意伤害鱼体者视为违规行为。

   13、比赛前五分钟,无关人员一律退出比赛钓位区域。

   14、比赛期间禁止换人,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十一、判罚条列

   1、非比赛时间使用钓组入水者罚加1分(罚分均为加分);

   2、竿、线、钩不合规定者罚1分,需改正合格后方可继续比赛;

   3、抛竿不正,3次(含)以上或邻位运动员提出申诉有影响者罚1分;

   4、比赛中鱼获掉在护外,等下一竿钓饵入水后再拣鱼入护者罚3分;

   5、比赛中随意串位,罚3分;

   6、比赛中无关人员滞留钓位区域,相关运动员罚1分;

   7、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入护,由当场裁判员从护中除去该鱼获后再罚3分(如钓混养,应从护中除去最大一尾鱼获后再罚3分);

   8、不随组统一换位,罚2分; 

   9、比赛中大声喧哗、互通信息、交换饵料,罚3分。

   10、向池内泼水、扔杂物、烟头、饵料、吐痰,罚3分;

   11、有意作弊或毁窝干扰他人比赛、藏鱼、串鱼及向钓点投刺激物等,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12、无理同裁判员争吵打闹,扰乱赛场秩序,视情节对该运动员或团体处以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十二、对裁判及工作人员要求

   1、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应在比赛前认真学习本届比赛规程、比赛规则和裁判法及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培训。

   2、根据规则要求对场地的水情、鱼情、地势、钓位设置、安全工作等进行检查、落实。整个比赛中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秉公裁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3、使用比赛记录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应字迹清楚、书写正规,不能涂改。并在参赛运动员在场时,记录裁判员当场唱数、唱计。并由运动员和当场裁判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出现疑问时当场核实妥善解决,过后不予改正。

   4、总裁判长负责比赛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动、发令和裁判工作,对不负责任的裁判员、分区裁判长进行批评指导,直到撤换不合格者。并向全体运动员报告鱼情、水情、场地和钓位等情况,向组委会提交总成绩册。

   5、各级裁判员、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语言文明得体,态度和蔼,热情周到服务,树立一切为运动员比赛、服务的思想。

十三、裁判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人;

记录长:1人;电脑操作员:1人。

   分区裁判长:4人,裁判员:8人,备用1人。

十四、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由组委会、自治区钓协和总裁判长组成。

   2、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长的裁决有异议,可在各场比赛成绩公布后的半小时提出申诉,申诉应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100元人民币(胜诉者则费用全部退还)。

   3、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决。

   4、仲裁委员为临时机构,比赛结束时即行解散。

十五、其它

   凡自带车辆离会的参赛运动员,严禁疲劳、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保证往返安全。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归大会组委会。

 

 自治区钓鱼协会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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