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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结束信号发出后的鱼获装入鱼护。未计量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提动鱼护,签名后方可离开钓位,否则视为违规行为。统计鱼获量时其它运动员不得围观。
(六)手竿比赛必须挂立漂垂钓,主线至漂尾长度不得长于50公分。
(七)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在钓位上吸烟、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和发声计时器,不得乱丢脏物。每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须将本钓位清理干净。违反以上规定一条者视为违规行为。
(八)钓鲫鱼比赛限用3.6米手竿一支(正负<3cm),钓混合鱼比赛限用4.5米手竿一支(正负<3cm)。线总长度不得超过竿长0.3米,鱼钩l至2只,规格,拴法不限,必须使用无倒刺鱼钩。
(九)运动员的垂钓区域以左右临位的中心线为准,不得超出。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如失手超出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投,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十)死鱼一律不计成绩,故意伤害鱼体者视为违规行为。
(十一)比赛期间禁止换人,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十二)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遵守赛场管理制度,尊重赛会组织人员的辛勤工作。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第一次罚该场比赛成绩3分,第二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故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作弊,弄虚作假,投放毒饵及其他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者,经总裁判长批准,取消本届比赛成绩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给予追加处罚。
(十四)对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要求
1.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赛前应认真学习比赛规程及比赛规则并接受相关培训,根据规则对赛场的水情、鱼情、地形、钓位设置、安全工作等进行检查落实。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2.使用比赛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应有参赛运动员、记录裁判员、裁判员在场唱数、唱计,字迹要清楚需运动员签字方可生效,出现疑问当场核实,过后不予更改。
3.总裁判长负责比赛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动、发令和裁判工作、并向组委会提交总成绩册。
(十五)申诉及仲裁
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可在各场比赛成绩公 布后半小时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500元,胜诉者则费用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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