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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二十三届钓鱼比赛竞赛规程全文
更新:[2008-4-1]   来源:[本站原创]

自治区第二十三届比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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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钓鱼协会

二、   协办单位:新疆钓鱼网

三、比赛日期:2008年6月7日—8日,赛期二天。

四、比赛地点:米东新区三道坝三财渔场(区钓协垂钓基地)

五、比赛时间:6月7日:开幕式8:00,抽签8:30,

比赛9:00—18:00

              6月8日:抽签8:30,比赛9:00—12:00

六、比赛报到时间、地点

   1、报到时间:2007年6月6日12:00---19:30时(北京时间), 晚21:00时召开竞委会、领队会和技术咨询会,每队派一名兼职领队参加。比赛现场不接收报名和报到。

2、报到地点:米泉烟雨楼

具体地点于赛前十日登于新疆钓鱼网,网址:www.xj-dy.com

3、乘车路线:

4、住宿:         。

5、组委会提供比赛期间住宿地至赛场的交通车。

   6、离会:离会日期为2007年6月8日18时前。

六、报名办法:

   1、凡自治区钓协2008年注册团体会员、钓鱼俱乐部和钓协会员,各地州市、各行业体(钓)协和钓鱼爱好者,均可组队(3人)或单人报名参赛,每个团体会员、钓鱼俱乐部,各地州市、各行业体(钓)协限报3个团体队;个人不限名额。老年运动员: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以身份证为准),参加团体,个人比赛;

   2、报名从文到之日起至6月4日18时截止,报名以交纳报名费后为准。

   3、报名费:自治区钓鱼协会注册会员(并参加了2008年年检)每人130元(报名时需持2008年年检过的会员证),非会员(或2008年未年检的)每人200元。

    特别提示:全疆没有自治区钓协团体会员的地、州、市的钓手或没有参加企业或俱乐部的钓手,可直接到自治区钓协注册个人会员,注册费60元,每年年检费10元。联系人:     

4、凡是持有三级垂钓高手以上证书者必须参加自治区每年届赛。保留荣誉等级的原一级垂钓高手9人,原二、三级垂钓高手共43人必须参加2008年届赛及2008年新疆垂钓高手(运动员)等级赛。

5、联系人电话:自治区钓协秘书处  江伟:13565974351

七、比赛项目

   1、手竿3.6米钓对象鱼(鲫鱼),以尾数计算成绩;

   2、手竿5.4米钓混合鱼(除麦穗以外的其它鱼均为有效鱼),以重量计算成绩;

   3、抛竿3.6米以下钓混合鱼(除麦穗以外的其它鱼均为有效鱼),以重量计算成绩;

八、竟赛办法

   1、手竿钓对象鱼比赛二场以尾数计算成绩;手竿钓混合鱼比赛二场以重量计算成绩;抛竿钓混合鱼以重量计算成绩。

   2、老年运动员超过15人不超过30人,与其他运动员混合编组,单独计分,录取名次;

   3、本次比赛采用负计分制,每场计分方法为:以尾数或重量多者为1分、次之2分……,依此类推。个人成绩相同,则以名次分相加之和除以并列人数之商为该并列运动员的得分。

   4、运动员个人总成绩分为每个运动员各场成绩分相加之和,总成绩分少者列前,以此排定个人名次,如总成绩分相同,则以副本分(即:先看个人单项成绩,如仍相同,则看个人单场成绩分,如仍相同,则以总尾数或总重量,如仍相同,则以单场尾数、重量多者列前)决定名次。

   5、各队3名运动员总成绩分之和为团体总成绩分,分数少者列前,依次排定团体名次。如总成绩分相同,则以副本分(即:先看个人总成绩分,再看个人单场成绩分)决定名次。

   6、参加团体和个人总分赛以及参加全国比赛选拔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全部三项比赛;参加单项比赛的运动员可以选项。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个人单项(手竿钓对象鱼、手竿钓混合鱼、抛竿钓混合鱼)名次

   1、手竿钓对象鱼按尾数录取前6名给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2、手竿钓混合鱼按重量录取前6名给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3、抛竿钓混合鱼按重量录取前6名给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一名:600元

第二名:400元

第三名:200元

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00元

(二)个人3项总成绩名次

个人3项总成绩录取前8名,给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一名:2000元

第二名:1000元

第三名:600元

第四名至第六名:各200元;第七名和第八名:各100元。

(三)团体总成绩名次

团体名次录取前6名,给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均设荣誉奖,不设物质奖)。

    第一名:奖杯一座(团体成员每人金牌一枚、证书一本)

    第二名:奖杯一座(团体成员每人银牌一枚、证书一本)

    第三名:奖杯一座(团体成员每人铜牌一枚、证书一本)

第四名至第六名:荣誉证书。

(四)老年运动员不足15人,不单独记取名次;超过15人,则录取个人3项总成绩前3名,给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一名:300元。

   第二名:200元

   第三名:100元。

老年组团体不足5队,则不取团体名次;超过5个队则录取团体第一名,团体超过9支队以上取1--3名,给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均设荣誉奖,不设物质奖)。

  (五)除团体以外的各单项奖根据报名和赞助情况对奖金可进行调整,最终物质奖励方案在领队会上公布。

  (六)凡取得各项名次的运动员将由总裁判长按名次签发积分证书。

十、比赛规则

   本次比赛依据《新疆钓鱼比赛组织办法》、《新疆淡水放养水域钓鱼比赛规则》和《新疆钓鱼比赛裁判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比赛鱼塘在比赛前五天封闭。封塘前各队可在预定赛塘试钓、调漂和熟悉赛场情况。封闭期间任何队、个人不得在比赛塘内调漂、试钓。否则将取消该队、个人参加本次比赛资格。裁判委员会若收到不同两队以上的运动员提供确凿证据关于**运动员在比赛池内试钓的投诉,经调查属实后,则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

   2、参赛队按报名顺序抽签决定比赛项目。参赛运动员到达赛场后,凭参赛证按顺序抽签确定钓位,并在规定地点等候,由裁判员引导分区顺序排队入场,对号入位。

   3、参赛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互通信息,比赛中如需离开钓位,须经分区裁判长批准。

   4、参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支,允许交替使用钓具,但不得两支以上钓具同时下水垂钓。

   5、钓具标准:

   钓对象鱼比赛限用3.6米手竿一支,钓混合鱼比赛限用5.4米手竿一支。主、备用竿标准(?.04米)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比赛中发现运动员钓具不合格者,应改正后继续参加比赛。手竿钓线总长度不超过竿长0.30米(主线、子线与钩)。短者不短于竿长0.15米,限用无倒刺钩1-2枚(只),拴法不限。抛竿比赛竿长3.6米以下一支,鱼钩8支以下,无倒刺钩,规格、拴法不限,不得使用浮漂和响铃。

   6、饵料自备,不得使用有毒饵、虫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诱钓物质。比赛中禁止运动员相互交换饵料,禁止毁窝,禁止铅坠或其它非钩部位带饵打窝、入水。

   7、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开始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应立即收竿,将钩、漂提出水面,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凡在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装入鱼护,以违规处罚。

   8、每场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离开原钓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提动鱼护,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应在原位等待裁判员计量记录,签名确认后方可离位,但不得围观其他运动员计量成绩。

   9、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相互窜位,禁止互通信息,不得使用发声计时器,不准乱扔赃物、垃圾。禁止向鱼塘扔剩余饵料、其他杂物和泼水。每场比赛结束后将本钓位清理干净。

   10、换位时运动员应听从统一口令,带好自己的钓具,由裁判员带领统一换位。

   11、运动员垂钓区以左右邻位距离的中心线为准,不得超出。手竿比赛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抛竿比赛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大于25米。如失手抛出范围,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投。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12、比赛中不得有意锚鱼、挂鱼,故意造成鱼类死亡。死鱼一律不计成绩。各种形式故意伤害鱼体者视为违规行为。

   13、比赛前五分钟,无关人员一律退出比赛钓位区域。

   14、比赛期间禁止换人,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十一、判罚条列

   1、非比赛时间使用钓组入水者罚加1分(罚分均为加分);

   2、竿、线、钩不合规定者罚1分,需改正合格后方可继续比赛;

   3、抛竿不正,3次(含)以上或邻位运动员提出申诉有影响者罚1分;

   4、比赛中鱼获掉在护外,等下一竿钓饵入水后再拣鱼入护者罚3分;

   5、比赛中随意串位,罚3分;

   6、比赛中无关人员滞留钓位区域,相关运动员罚1分;

   7、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入护,由当场裁判员从护中除去该鱼获后再罚3分(如钓混养,应从护中除去最大一尾鱼获后再罚3分);

   8、不随组统一换位,罚2分; 

   9、比赛中大声喧哗、互通信息、交换饵料,罚3分。

   10、向池内泼水、扔杂物、烟头、饵料、吐痰,罚3分;

   11、有意作弊或毁窝干扰他人比赛、藏鱼、串鱼及向钓点投刺激物等,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12、无理同裁判员争吵打闹,扰乱赛场秩序,视情节对该运动员或团体处以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十二、对裁判及工作人员要求

   1、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应在比赛前认真学习本届比赛规程、比赛规则和裁判法及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培训。

   2、根据规则要求对场地的水情、鱼情、地势、钓位设置、安全工作等进行检查、落实。整个比赛中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秉公裁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3、使用比赛记录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应字迹清楚、书写正规,不能涂改。并在参赛运动员在场时,记录裁判员当场唱数、唱计。并由运动员和当场裁判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出现疑问时当场核实妥善解决,过后不予改正。

   4、总裁判长负责比赛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动、发令和裁判工作,对不负责任的裁判员、分区裁判长进行批评指导,直到撤换不合格者。并向全体运动员报告鱼情、水情、场地和钓位等情况,向组委会提交总成绩册。

   5、各级裁判员、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语言文明得体,态度和蔼,热情周到服务,树立一切为运动员比赛、服务的思想。

十三、裁判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  人;

记录长:1人;电脑操作员:2人。

   分区裁判长:  人,裁判员:8人,备用1人。

十四、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由组委会、自治区钓协和总裁判长组成。

   2、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长的裁决有异议,可在各场比赛成绩公布后的半小时提出申诉,申诉应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100元人民币(胜诉者则费用全部退还)。

   3、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决。

   4、仲裁委员为临时机构,比赛结束时即行解散。

十五、其它

   凡自带车辆离会的参赛运动员,严禁疲劳、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保证往返安全。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归大会组委会。

 

 自治区钓鱼协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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