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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钓手选拔赛规程全文
更新:[2008-4-1]   来源:[本站原创]

“2008年全国锦标新疆站)

新疆钓手选拔赛规程

一、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钓鱼协会

二、   承办单位:阿克苏钓鱼协会

哈密钓鱼协会

三、 协办单位:新疆钓鱼网

四、比赛日期:2008年4月19日至6月10日之间,共进行4次选拔赛。

五、比赛地点:阿克苏(南疆)、哈密(东疆)、乌鲁木齐米东新区三道坝三财渔场(区钓协垂钓基地)

六、比赛时间:

1、2008年4月19日—20日,哈  密(东疆);

2、2008年5月10日—11日,阿克苏(南疆);

3、2008年5月24日—25日,米东新区三道坝三财渔场;

4、2008年6月7日—8日,米东新区三道坝三财渔场;(自治区第二十三届钓鱼比赛按届赛的竞赛规程执行)

七、选拔名额:

1、选拔代表新疆参加省市组比赛的选手15人,预备15人,共30人。其中包括民族代表队3人,女子(巾帼)代表队3人。

2、选拔代表新疆参加企业组比赛的选手15人,预备15人,共30人。

八、报名办法:

  1、参加选拔赛的钓手必须是自治区钓鱼协会注册会员并参加了2008年年检(报名时必须持2008年年检过的会员证)。自治区钓协团体会员单位以团体报名的方式向自治区钓协报名,个人会员(全疆没有自治区钓协团体会员的地、州、市的钓手或没有参加俱乐部的钓手,可直接到自治区钓协注册个人会员,注册费60元,每年年检费10元)可选择本条第5条规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2、参加选拔代表新疆参加省市组比赛的选手,必须持新疆身份证报名;

  3、民族代表队选手是指除汉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报名时须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参加选拔赛的钓手应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完成比赛。

5、报名从文到之日起开始,至每站选拔赛正式比赛日前2日下午18时(北京时间)截止。报名地点:

自治区钓协:江  伟,电话:13565974351  0991-6683197

阿克苏钓协:胡明儒,电话:13579378427 0997-2282162

报到地点:阿克苏市北大街长城宾馆

哈密钓协:沙广德   13999681988    白宪明   13201061737

  6、报名费:每人150元(一站),报名以交纳报名费后为准。

  7、报到地点:于每站比赛前7日登于新疆钓鱼网,网址:www.xj-dy.com

8、报名资格总审查:自治区钓协:孙建章,电话:13809932358 高小军 电话:13999817866

九、比赛项目

   1、手竿3.6米钓对象鱼(鲫鱼),以尾数计算成绩;

   2、手竿4.5米钓混合鱼(除麦穗以外的其它鱼均为有效鱼),以重量计算成绩;

   3、抛竿3.6米以下钓混合鱼(除麦穗以外的其它鱼均为有效鱼),以重量计算成绩。

十、竟赛及选拔办法:

   1、手竿钓对象鱼比赛以尾数计算成绩;手竿钓混合鱼比赛以重量计算成绩;抛竿钓混合鱼以重量计算成绩。

   2、比赛采用负计分制,每场计分方法为:以尾数或重量多者为1分、次之2分……,依此类推。个人成绩相同,则以名次分相加之和除以并列人数之商为该并列运动员的得分。

   3、运动员每次比赛个人总成绩分为每个运动员各场成绩分相加之和,总成绩分少者列前,以此排定个人名次,如总成绩分相同,则以副本分(即:先看个人单项成绩,如仍相同,则看个人单场成绩分,如仍相同,则以总尾数或总重量,如仍相同,则以单场尾数、重量多者列前)决定每次选拔赛名次。

   4、4次选拔赛中,以参赛选手其中的2次最好总成绩分相加,记取该选手的最终总成绩分和总排名(必须是不同地区的两次比赛成绩,如两次乌鲁木齐的成绩只取一次)。

   5、2008年6月7日、8日举行的自治区第二十三届钓鱼比赛同时也是一次选拔赛。

   6、民族运动员与女子运动员的成绩记取与其他运动员一样,在最终总排名时单独排名,并分别录取前三名,代表新疆民族代表队与女子队参赛。如因特殊原因已经录取的运动员不能参赛,由第四名参加,依次类推。

  7、除民族运动员与女子运动员外,总排名在前24名的运动员,将有资格代表新疆参加省市组或企业组的比赛,总排名在前25到54名的运动员,将作为预备队员,将有可能代表新疆参加省市组或企业组的比赛,具体组队将在选拔赛后,由新疆钓鱼协会确定。

十一、奖励办法

1、每次选拔赛奖励当次比赛总成绩前八名,给予证书和奖金(自治区第二十三届钓鱼比赛除外)。具体奖金设置须结合当次比赛报名人数确定。

2、每次选拔赛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将由总裁判长按名次签发积分。第一名160分,第二名140分,第三名120分,第四名100分,第五名80分,第六名60分,第七名40分,第八名20分。(运动员本年度积分达到220分,可按规定参加等级赛并按规定晋级或保级、降级;运动员本年度积分超过200分按实际积分计。自治区第二十三届钓鱼比赛按届赛积分标准)

十二、比赛规则

   本次比赛依据《新疆钓鱼比赛组织办法》、《新疆淡水放养水域钓鱼比赛规则》和《新疆钓鱼比赛裁判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比赛鱼塘在比赛前五天封闭。封塘前可在预定赛塘试钓、调漂和熟悉赛场情况。封闭期间任何人不得在比赛塘内调漂、试钓。否则将取消参加本次比赛资格。

   2、参赛运动员到达赛场后,凭参赛证按顺序抽签确定钓位,并在规定地点等候,由裁判员引导分区顺序排队入场,对号入位。

   3、参赛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互通信息,比赛中如需离开钓位,须经分区裁判长批准。

   4、参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支,允许交替使用钓具,但不得两支以上钓具同时下水垂钓。

   5、钓具标准:

   钓对象鱼比赛限用3.6米手竿一支,钓混合鱼比赛限用4.5米手竿一支。主、备用竿标准(?.04米)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比赛中发现运动员钓具不合格者,应改正后继续参加比赛。手竿钓线总长度不超过竿长0.30米(主线、子线与钩)。短者不短于竿长0.15米,限用无倒刺钩1-2枚(只),拴法不限。抛竿比赛竿长3.6米以下一支,鱼钩8支以下,无倒刺钩,规格、拴法不限,不得使用浮漂和响铃及自动钓鱼器等类似器具。

   6、饵料自备,不得使用有毒饵、虫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诱钓物质。比赛中禁止运动员相互交换饵料,禁止毁窝,禁止铅坠或其它非钩部位带饵打窝、入水。

   7、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开始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应立即收竿,将钩、漂提出水面,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凡在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装入鱼护,以违规处罚。

   8、每场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离开原钓位,包括零鱼获者在内的所有运动员不准提动鱼护,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应在原位等待裁判员计量记录,签名确认后方可离位,但不得围观其他运动员计量成绩。

   9、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相互窜位,禁止互通信息,不得使用发声计时器,不准乱扔赃物、垃圾。禁止向鱼塘扔剩余饵料、其他杂物和泼水。每场比赛结束后将本钓位清理干净。

   10、换位时运动员应听从统一口令,带好自己的钓具,由裁判员带领统一换位。

   11、运动员垂钓区以左右邻位距离的中心线为准,不得超出。手竿比赛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抛竿比赛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大于25米。如失手抛出范围,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投。越位抄鱼不计成绩。

   12、比赛中不得有意锚鱼、挂鱼,故意造成鱼类死亡。死鱼一律不计成绩。各种形式故意伤害鱼体者视为违规行为。

   13、比赛前五分钟,无关人员一律退出比赛钓位区域。

   14、比赛期间禁止换人,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十三、判罚条列

   1、非比赛时间使用钓组入水者罚加1分(罚分均为加分);

   2、竿、线、钩不合规定者罚1分,需改正合格后方可继续比赛;

   3、抛竿不正,3次(含)以上或邻位运动员提出申诉有影响者罚1分;

   4、比赛中鱼获掉在护外,等下一竿钓饵入水后再拣鱼入护者罚3分;

   5、比赛中随意串位,罚3分;

   6、比赛中无关人员滞留钓位区域,相关运动员罚1分;

   7、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入护,由当场裁判员从护中除去该鱼获后再罚3分(如钓混养,应从护中除去最大一尾鱼获后再罚3分);

   8、不随组统一换位,罚2分; 

   9、比赛中大声喧哗、互通信息、交换饵料,罚3分。

   10、向池内泼水、扔杂物、烟头、饵料、吐痰,罚3分;

   11、有意作弊或毁窝干扰他人比赛、藏鱼、串鱼及向钓点投刺激物等,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12、无理同裁判员争吵打闹,扰乱赛场秩序,视情节对该运动员或团体处以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十四、对裁判及工作人员要求

   1、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应在比赛前认真学习选拔赛规程、比赛规则和裁判法及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培训。

   2、根据规则要求对场地的水情、鱼情、地势、钓位设置、安全工作等进行检查、落实。整个比赛中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秉公裁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3、使用比赛记录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应字迹清楚、书写正规,不能涂改。并在参赛运动员在场时,记录裁判员当场唱数、唱计。并由运动员和当场裁判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出现疑问时当场核实妥善解决,过后不予改正。

   4、总裁判长负责比赛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动、发令和裁判工作,对不负责任的裁判员、分区裁判长进行批评指导,直到撤换不合格者。并向全体运动员报告鱼情、水情、场地和钓位等情况,向组委会提交总成绩册。

   5、各级裁判员、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语言文明得体,态度和蔼,热情周到服务,树立一切为运动员比赛、服务的思想。

十五、裁判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  人;

记录长:1人;电脑操作员:2人。

   分区裁判长:  人,裁判员:8人,备用1人。

十六、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由组委会、自治区钓协和总裁判长组成。

   2、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长的裁决有异议,可在各场比赛成绩公布后的半小时提出申诉,申诉应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100元人民币(胜诉者则费用全部退还)。

   3、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决。

   4、仲裁委员为临时机构,比赛结束时即行解散。

十七、其它

   凡自带车辆离会的参赛运动员,严禁疲劳、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保证往返安全。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归大会组委会。

                                自治区钓鱼协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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